农业监管部门视角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农业监管部门视角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问题和对策摘要:以负责监管农产品生产源头的农业部门的视角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难题:农产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存在法律上的盲区,农产品在田间和进入市场后都有人监管,但在收储运环节是监管盲点。其次分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背后的原因,即监管对象的复杂性和监管手段单一性;光靠“堵”是不够的,更需要“疏通”。最后,提出了解决农产品质量监管难的对策:要明确监管客体的责任,倒逼上游的农产品生产可追溯体系的建立;监管手段多元化,强化食品企业安全生产影响上游安全农产品的提供;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的保障措施,构建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客体;监管手段;保障措施;可追溯体系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1302(2015)04-0432-03收稿日期:2014-11-09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编号:2013SJB6300087);江苏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精品工程(编号:14SWC-40);江苏省青蓝工程;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编号:PPS201301)。作者简介:傅进(1982―),女,江苏镇江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研究。E-mail:51880406@qq.com。通信作者:殷志扬,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E-mail:yinzy9902@sina.com.cn。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年提高,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农产品作为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食品原料的主要来源,而目前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大多来源于食品供应链的前端――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例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和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因此,可以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福利,也为了稳定相关农业产业的发展,政府不得不采取很多相应的治理措施。一方面,为了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环境,我国2004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3年《食品安全法》重新修订并通过了人大的审批;另一方面,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即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在分段管理中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已经开始了整合,其中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都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负责监管农产品生产源头的农业部门常常抱怨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不但执法效果不佳,而且往往事倍功半。因此,本研究在分析农业部门所负责的相应环节中执法效果不佳的根源之后,梳理出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破解之道。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难题1.1农产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存在法律上的盲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而且并未记录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强制要求“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其中,由于“一定规模”的农户的标准是由各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认定的,因而各地农产品监管部门的对象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上位法缺乏的情况下,目前的监管对象并不涉及到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户。而我国的农产品生产的现状却是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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