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论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浅论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浅论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摘要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存在限制论与扩张论的对立。从立法背景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国家为了更好地打击恐怖活动而修改的;从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分析,对法律的解释应当尊重法律条文、具有合理性;从刑事政策分析,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也是国际上的一贯做法。因此,“投毒罪”不等同于包括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等物质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对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关键词罪刑法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作者简介:尹维达,宿迁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刑诉法研究。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52-04我国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所指的“投毒罪”,所对应的应该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所规定的投毒罪(不包括第2款所规定的过失投毒罪),这在原来是非常明确的。但是,2001年12月29EI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毒罪进行了修订,该修正内容是:将《刑法》第114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投毒罪罪名的取消,引发了新的问题:在该刑法修正案施行以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新出现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否负刑事责任?一、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概述投毒自古有之,古代将毒称之为“毒蛊”,所谓的“蛊”,照汉代郑玄的解释是“虫物而病害人者,又引申为一切毒害”。刑罚严苛的后魏太武帝为惩治蛊毒者,规定“蛊毒者,男女皆斩,并焚其家”O唐律中则明确规定,“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并同时规定“其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与里止知而不久的,皆流三千里”,明律屮规定“投毒杀人者绞,知情卖毒药者流放三千里”。可见投毒行为在古代就已经被认定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只是当吋投放的“蛊毒”和现代的“危险物质”有所区别。根据刑法修止案(三)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要有投放的行为。比如将毒害性物质放人食用的物质如在公用水井、水池、水缸、饭菜中,或者是在食用的器具如公用饭锅、饭碗、水壶上涂上毒药,不论方法如何,只要是其故意行为使得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了不特定人身、财产的安全,即可构成本罪。其次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原第114条、第115条修改后的规定,构成本罪投放行为对象的危险物质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况:(1)毒害性物质。(2)放射性物质。含有能口发放射出具有穿透力射线的元素如:镭、铀、仰、钧、钻等放射性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即放射性元素的质量数不同的各种原子等,都属放射性物质。(3)传染病病原体。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感染而引起的疾病。比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等。(4)其他危险物质。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规定,投放毒害、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均可构成木罪。至于犯罪主体,也是本文讨论的中心问题,将在下面重点分析。二、扩张论者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分析(一)扩张论的主张对于16周岁以上的人犯木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这一点在理论界并无没有异议,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新出现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否负刑事责任询存在争议。2001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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