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淆可能性”

论“混淆可能性”——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见稿)彭学龙【专题名称】民商法学【专题号】D412【复印期号】2008年04期【原文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西安)2008年1期第130~143页【作者简介】彭学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武汉430073)【内容提要】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Asoneofthebasiccategoriesinthetrademarklaw,"likelihoodofconfusion"actsasnotonlythemaincriterionoftrademarkinfringement,butalsotheimportantyardstickintrademarkregistrationsystem.Infact,formosttrademarks,theextensionoftheownerrightlieson"likelihoodofconfusion";eventheprotectionscopeofthewell-knownmarkiscloselyrelatedtothebasiccategory.Unfortunately,themainelausesinChinacurrentlawnevermentionstheconceptofconfusion,asaresultthebenchmarkstatusof"likelihoodofconfusion"issomewhatweakened.Therefore,itisnecessarytoreviewChinatrademarkinfringementsystemandregistrationrulesonthebasisof"likelihoodofconfusion".【关键词】“混淆可能性”/商标法/基本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草稿》"likelihoodofconfusion"/trademarklaw,/basiccategory/revisiondraftofChinaTrademarkLaw:DF523.3文献标识码:A:1671-6914(2008)01-0130-(14)商标最原初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标示商品出处①。与此相应,商标法则旨在确保企业商标的可区分性,防止消费者混淆。本文主题“混淆可能性”则是建立在“混淆”概念基础上而又与之有别的一个独立范畴,意指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极有可能误认为其所附着之商品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或与之有关②。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不利于商标法的正确适用。本文希冀为还原“混淆可能性”的本来面目、促进我国商标法制的完善尽绵薄之力。一、语义辨析:“混淆可能性”与“混淆之虞”追根溯源,“混淆可能性”系英文“LikelihoodofConfusion”的汉译。“LikelihoodofConfusion”起初只是英美商标法中的术语,后来逐渐被国际公约接纳,最终演变为国际商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范畴③。在汉语世界,“混淆可能性”一词只是中国大陆学者的通译,[1][2]在台湾省,商标界更多采用“混淆之虞”的译法④。[3][4]表面看来,“虞”也含有“可能”之意,两种译法含义相同,细究起来却未必尽然。(一)“LikelihoodofConfusion”的准确含义撇开混淆的具体类型和内容不论,要准确把握“LikelihoodofConfusion”,关键在于弄清“Likelihood”的确切含义。一般认为,“LikelihoodofConfusion”与“ProbableConfusion(很可能混淆)”同义,亦即,仅仅存在导致混淆的一般意义上的可能性(“Confusionismerelypossible.”),不足以成就“LikelihoodofConfusion”。只有当涉讼的两个相互冲突的商标,一旦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就很可能造成混淆,才满足“LikelihoodofConfusion”这一标准。[5]换言之,只有当相当数量的理性购买者很可能由于近似商标的存在而混淆,商标侵权责任才能够成立。[6]可见,尽管就字典含义而言,“Likelihood”确实具有“可能”、“可能性”之意,[7]862其在商标法上的意义却并非一般泛泛的可能性,而是特指具有很大现实性的可能性。正如美国判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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