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号:[1992]价费字452号发布日期:1992-09-17农业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信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饮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执行。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附件九)执行。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黄渤海对是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是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六、渔船渔港管理费,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十二)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附件十三)执行。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附件十四)执行。}八、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按《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和《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附件十六)执行。九、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七)执行。十、农机监理规费和农机管理服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发布。十一、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并联和品的检验收费另行发布。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第四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第五条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第六条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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