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深财综〔2009〕38号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财政局,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物价分局,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水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4号),根据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水资源费按分级分成管理。市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0%的比例分别上交中央和省国库,区征收水资源费除按10%的比例上缴中央国库外,根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区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10%的比例上交市级财政。二、水资源费实行按月缴库。因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目前还未纳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系统,不能实行就地缴库。市、区仍按现行的做法先上缴财政专户,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20%的比例在每月终了15天内上交市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深圳市财政局,收款账号:08001030302008;开户行:深发行总行营业部),再由市财政专户统一上缴中央国库和省国库。三、各区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要确保将规定分成的水资源费比例按预算级次及时足额上缴,并将上缴情况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水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水务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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