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开示制的意义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篇一: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内容提要]关于证据开示,法学界的学者们博引旁证,已经从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多方面作了大量的理论论证,对于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和司法尝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导向。近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以法学理论为先导,经充分酝酿筹备,与北京律师协会签定了关于证据开示的协定,并结合一些案件进行了实践。现结合我们实践背景和过程,谈一些对证据开示制度的认识,与学界同仁交流。一、司法改革和检察实践的现实要求——证据开示制度产生的背景自1999年开始,为适应新时期检察实践的要求,海淀区检察院陆续进行了多项改革:起诉工作规范化管理改革解决了办案流程的统一制式和规范操作问题;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解决了办案过程中承办人的责、权、利问题;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改革解决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快速审结问题;普通和简易案件改革解决了繁简案件分开办理的问题;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改革解决了新的庭审方式下诉讼文书制作问题。可以讲海淀区检察院的改革力度很大,也取得了很好的绩效。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改革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调整,所关涉的部门比较单一,几乎不直接和审判、侦查、辩护机制改革相关联,而且考虑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诉讼效率问题;此外这些改革都面临进一步深化的问题,深化的核心是怎样在保证效率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确保诉讼公正。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对现有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重新考查和估量。考察中我们发现,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控辩双方证据开示规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证据开示主要通过间接途径(法院)来进行;(2)证据开示主要是在提起公诉后进行;(3)证据开示的范围具有较大的模糊性;(4)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救济性和惩罚性规定。现有证据信息交换制度存在的缺陷,不仅现实地损害着控辩双方互相知悉证据信息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积极对抗的庭审模式的形成,甚至成了制约诉讼文书书改革、简易程序审改革深化的瓶颈。有鉴于此,为推进司法改革,以促使司法公正和效率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并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海淀检察院于20XX年开始,决定着手进行证据开示的司法尝试。首先。我们组织人员对证据开示进行专题调研。课题组在充分收集、比较西方诸国证据理论及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框架和制度环境论证后认为,证据开示制度虽为舶来品,但如果加以适当改造,完全可以在我国现有的制度土壤中扎根结果。以此为基点,制定出了证据开示规则草案,同时,多次召开公诉人、律师、法学专家座谈会,广泛征询对证据开示规则草案的意见。此外,我们还通过个案来检验规则草案实施的可行性。如在办理邢小兰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时进行的证据开示尝试,该案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审查中我们发现本案证据不完善,通过二次退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但是均未补到有价值的材料。此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仅向公诉承办人提出了邢小兰无罪的辩护意见,同时还声称掌握了大量证明邢小兰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控辩双方有必要对各自掌握的证据信息进行交换。遂决定按照前述规则草案进行证据开示。通过开示,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和定性问题的争议更加明确,公诉人对案件的处理也有了新的看法。在辩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后,本案最终以不起诉结案,取得了较好实践效果。邢小兰合同诈骗案尝试的成功,进一步增强了我们进行证据开示改革的信心。因此我们通过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多次磋商,最终与北京律协签定协议,选定的25家律师事务所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证据开示的司法探索。[!--]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证据开示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初步探索和实践,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不仅在于其自身对证据制度的贡献,而且对于其他制度的生成,乃至整个诉讼制度的优化和良性运行都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证据开示有利于法庭对抗由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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