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A公司债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字(20**)第**号致:B公司C公司XX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C公司(下称“C公司”)的委托,指派XX律师(下称“本律师”)为C关于A公司(下称“A公司”)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一)本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二)本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行为所涉及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支持的事实,本律师采信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保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本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贵公司的保证C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A公司“债权转让”给D银行广州分行(下称“D银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间涉及的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发表法律意见。对其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了明示或默示保证。(五)本法律意见书仅B公司及C公司应对与D银行的纠纷参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的业务属性、经营范围作详尽的了解,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C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材料1、应收账款权益转让书;2、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A公司开具给C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C公司与A公司2013年12月至2014年8日往来明细表;5、2014年8月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债务两清协议。6、关于常州公司与A公司在D银行保理业务情况的汇报。二、上述材料反映的基本事实2015年9月1日,C公司收到D银行的两份《应收账款权益转让书》,要求C公司清偿合计总金额为****元的债务。其依据是由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没有具体落款日期的两份致D银行、C公司《应收账款权益转让书》;以及在2013年9月末始至2014年1月A公司开具给C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有“本发票记载之应收账款债权已全权转让给D银行安排受让人[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E证券元通01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请将本发票下款项付至下述帐户[****有限公司,账号:(0301014850019305),如发票涉及任何争议、请求,请立即通知D银行]。”的字样。在《应收账款权益转让书》上,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将编号为(BL-GY-BH-2013)的《应收账款转让及综合管理协议》项下的编号为(AMT-DFC-GZ-20131211A)、(AMT-DFC-GZ-20131212A)《应收账款资产清单》项下的编号为(AMT-DFC-GZ-20131211A001)、(AMT-DFC-GZ-20131212A001)《单笔应收账款资产明细表》中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债权项下一切权益,及(BL-HF-BH-2013)的《应收账款转让及综合管理协议》项下的编号为(AMT-DFC-GZ-20131213A)、(AMT-DFC-GZ-20140117A)、(AMT-DFC-GZ-20140121A)、(AMT-DFC-GZ-201410314A)、(AMT-DFC-GZ-20140318A)《应收账款资产清单》项下的编号为(AMT-DFC-GZ-20131213A001)、(AMT-DFC-GZ----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140117A001)、(AMT-DFC-GZ-20140121A001)、(AMT-DFC-GZ-201410314A001)、(AMT-DFC-GZ-20140318A001)《单笔应收账款资产明细表》中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债权项下一切权益转让给D银行,并全权授予D银行以其自身名义向C公司追偿或诉讼。C公司提交的《C公司与A公司2013年12月至2014年8日往来明细表》、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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