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0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一、原反倾销措施2003年9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分别发布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一)到期公告。2008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9月9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二)复审申请。2008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丁苯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措施。(三)立案前通知。2008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俄罗斯、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四)立案。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9月8日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五)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俄罗斯、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使馆。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七)登记应诉。2008年9月8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61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在规定期限内,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1.倾销调查(1)调查问卷---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及国内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2)公开信息渠道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3)听证会调查机关给予利害关系方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4)披露2009年7月20日,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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