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权丧失制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己Ij1口年9月(下)LegalSystemAndSociety{I;IJ'占缸金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侯伟莉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当然丧失相对丧失代位继承:D92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l0)09—048?02一,我国立法的现状(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l】条的规定,构成敞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各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有杀害做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基于什么动机.如果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结果是觊遂还是未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中基本部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丧失继承权的首要法定事由.但与我国立法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被判处刑罚"作为该项事由的附加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增JJ}j该附加条件.从而也可以解决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于有关具体问题的争议.例如:"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应当被剥夺继承权?"这一问题就可以通过附』Jl】"被判处刑罚"这~'条件来解决.未成年人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未满lO周岁的:二是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j是已满l4周岁的.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不能认识其行为的后果,我们没有理由对其行为定性并追究法律责任.已满】0周岁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却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有学者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应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因其往往年幼无知,应多进行弓1导教育而不是简单地剥夺其继承权.更何况,根据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害行为的,不构成犯.既然法律部不追究他1f】的刑事责任,为何还要剥夺其继承枞呢.如粜商接附JJ},"破判处刑罚"这~条件,敞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杈的仟为人的起钾年龄便直接可以通过刑法关了二舣意杀人的定确定为l4周岁,从而就可以避免了术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_]I三刑事责任能力,不可能成为刑法上"放壹"弛继承人的主体.却要承担故患杀害徙继承人的民l}frf玎尴尬状况【司时,司法实践中,~方面可以避钯刑事审划与民鼍j审判针对同一事实的违法性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民事法官一味中止审判等待刑事审判结果才作判决的情况出现,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第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该项规定的丧失事由与第一种类似,所以也存在是否要附加"破判处刑罚"的条件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附JJu.因为第一种事由引发争议的几个问题同样在该项规定的事由中存在.但是,关于杀害其他被继承人是否有必要以"争夺遗产"为目的,学术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继承人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目的和原因复杂多样,如果规定不论基于何种目的都要剥夺继承权,就会得过于宽泛.我国《继承法》规定必须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才会丧失继承权另一种观点为否定说,主要引'对"为争夺遗产"的动机在司法实务中操作性不强,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处于争夺遗产的动机"很难提出充分直接的证据.如果杀人者矢口否认自己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即使其他利害关系人认定其有这样的动机,但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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