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霸权-详解

知识霸权-详解目录·1什么是知识霸权·2知识霸权的产生[1]·3知识霸权的形成[1]·4知识霸权的法律特征·5知识霸权的表现形式·6知识霸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7参考文献什么是知识霸权知识霸权是指在一个或者数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影响下,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或者国内立法所确立的、超出正当性界限的知识产权及其权能。就是通过法律规则形式确认的不具有正当性的知识产权内容。目前,在国际社会中,美国是打造知识霸权的旗手,欧盟和日本则是美国的同盟者。美国打造知识霸权的醉翁之意并不在于看重知识产权这瓶“酒”,而在乎的是“美国利益”这个“山水”。比如把知识产权“神圣化”的美国,反对保护遗传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仅勉强同意给予合同法保护。如果我们主张用合同法保护《泰坦尼克号》的著作权,他们肯定不干,并会以动用经济制裁的“私刑”相威胁。所以说,知识霸权掩盖的是国家谋求巨大经济利益和世界支配地位,从而构建适合于美国的美丽新世界的强烈诉求。知识霸权的产生[1]知识霸权的产生,从国际政治和经济原因分析,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的“知识地位”的两极分化和发达国家企业追求最大收益。从知识地位的两极分化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跨入了信息社会的门槛,而发展中国家还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过程之中。世界上约80%以上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都集中在发达国家[5]。从经济利益的驱动来看,少数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为了加强对国际经济贸易市场的控制和支配,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刻意“制造”知识霸权。发达国家里,存在着一支强大的院外游说力量,宣称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对商业有益的,使公众受益最大,也是技术进步的催化剂。他们相信并争辩说,既然知识产权是好的,那么保护得越多就越好[6]。而这些要求是发展中国家无力对抗的。于是,具备知识优势的发达国家获得制定全球性知识生产和传播的游戏规则的控制权,他们故意扩张和混淆知识产权的应有内涵,知识霸权便在国际社会产生了。而从法律原因看,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被界定得过于笼统,以至于所有的使用,无论是对知识财产,还是对产品的使用都被当作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这一方面是利益集团刻意追求所致,另一方面也和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机理不甚了解有关。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甚至出现了知识产权是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的说法。这是因为知识霸权被注意到,但是缺乏对知识产权和知识霸权的理性认识。知识霸权的形成[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以及国际性大企业的游说下,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强劲。为达到自己的目的,美国单方面实行以“特别301条款”为表现形式的“大棒”,迫使许多国家或地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美国“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给它认为没有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划分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国家实行不同的贸易报复和制裁的一种政治策略的法律表现。“特别301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进行了补充。根据“特别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简称“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根据自己的法律和贸易需要,对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然后根据被美国发现的问题的严重程度,给这些国家划分等级,如“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美国“306条款监督”制度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个内容,该制度为199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特别301条款”的年度审查报告中创设。该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基础上,赋予美国政府监督贸易伙伴国家执行知识产权协议的情况,若发现其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其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这是美国将对其实施贸易报复的“最后通碟”。这些国家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这个等级后,美国即可不经过调查和谈判自行发动贸易制裁等一系列贸易报复措施。而这个判定不是由双方或者中立方来裁决的,而是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美国单方面决定的,只要美国认为因未遵守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就会被美国列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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