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1、严禁漫山放牧。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2、严禁开垦荒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3、严禁毁坏林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4、严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发〔1999〕1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庄浪县实施封山禁牧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因自由放牧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禁不止的要加倍处罚;对在林草保护区毁林啃青而无户主的牲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一律扣留或依法变卖,收入上缴当地财政。第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否则,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者,由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严禁乱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勘查、采矿,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等征占林地或临时改变林地用途,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第五条严禁毁林开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山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自然地貌和植被。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严禁在林区采种、采脂、剥皮、挖根、砍柴、割条等林副业生产。对违反规定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严禁毁林造林种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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