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学会:为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看法》〔苏政办发〔2022〕125号〕、《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苏财规[2022]27号〕,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相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踊跃做好疾病应急救治基金运用管理相关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核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和支付状况。患者能够供应身份证或者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的,其参合状况核查工作,在统筹地区内就医的,由当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在其本市范围内就医的,由所在市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在省内跨地区就医的,由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帮助核查。公安机关要踊跃帮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对患者所供应身份、地址信息须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救治医疗机构供应给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托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踊跃帮助核查,并刚好反应。涉及交通事故、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患者及责任人的身份信息须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救治治医疗机构供应给负责调〔侦〕查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核查,相关办案部门应刚好将核查结果反应救治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帮助核查医疗救助工程资金支付状况及有无负担实力。具有本省户籍的应急救助申请人,经其家庭授权,医疗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托付,民政部门通过现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应至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遵照当地医疗救助政策规定赐予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帮助医疗机构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核查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状况。急重危急患者中的工伤工伤职工,医疗费用遵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医保管理部门依据医疗机构托付通过医保管理信息平台核查企业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伤保险参保和支付状况。二、标准基金申请程序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药学、护理、影像、检验、财务、监察、医保、信息等管理部门及临床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并由院领导担当主任。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临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组织定期召开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材料进展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到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等。各医疗机构要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须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标准》,对须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不明无力缴费的患者进展刚好救治,并定期向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申请支付。医疗机构对自行前往或公安机关、群众送至医疗机构就诊又确需实施医学应急救治的患者,如无法缴纳急救费用的,在实施医学应急救治之后,应当照实登记患者的居民身份证信息;患者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要具体询问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并谨慎做好记录。对患者拒绝或无法供应身份信息的,以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处理。2022年7月2日至2022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根本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申请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2022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符合根本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申请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自2022年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核销制度。医疗机构每年度6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申请,12月10日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遵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各省管医院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状况统计表》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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