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中国--深圳土地新政创新型产业用房孵化器可采取划拨供地

园区中国深圳土地新政:创新型产业用房、孵化器可采取划拨供地!园区中国昨天发的《广东大胆变招:工业用地租购同权,产业地产分割销售!》在行业内引起巨大反响,业内人士大多都表示赞赏,认为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领头羊的创新与务实精神,当然也有持怀疑态度的,认为如果缺乏明确的机制和严格的监督,有可能会出现泡沫之忧。我们倒是觉得,就产业地产行业而言,土地问题一直就是一个巨大的根源性痛点,或者就像我们第一本书《园区中国1:中国产业地产之路》开篇第一章就提出的,土地是中国产业地产行业的“阿喀琉斯之踵”,这里面其实涉及非常多的问题:工业用地本身的“公共服务性质”让它与住宅商业用地产生了巨大的价差,在给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蓬勃发展,以及各城市轰轰烈烈的招商引资带来巨大的红利同时,也给很多产业地产商带来了可趁之机,赚得了第一桶金,并且也带来了很多投资强度不足、土地粗放使用等深远痼疾。涉及土地体制的改革一直都是“国本”,园区中国人微言轻不敢妄加动议,但土地问题对于产业地产行业的发展之至关重要,我们也从来不敢轻视和忽略,也希望能够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有更加深入的研究与实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铺陈了这么多,进入正题。广东全省发大招,作为珠三角龙头的深圳自然是当仁不让,踊跃潮头。9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尤以“(部分用地)拟恢复划拨方式供地”最为夺目,以致引起众议纷纭,声浪轩然。整个《意见稿》的提出,都是为了“健全土地供应体系。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在这个前提之下,《意见稿》明确提出,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中就包括“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这些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也不得改变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租赁。而深圳市自198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颁布实施后,特区国有土地统一实行有偿出让制度,事实上废除了划拨,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后很多总结的声音认为其利弊参半,在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充足的土地出让金的同时,也打开了地价与房价高企、服务与保障不足的“潘多拉之盒”。此次深圳恢复划拨方式供地,其实目的就是为了在鼓励社会投资民生用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确保公共服务及产品尽可能惠及广大群众、城市发展以及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型产业用房其实来源已久,首创于深圳,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深圳市的《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这一年深圳被批准为全国第一个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并开始了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以及随后2011年的《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到了2016年1月,深圳正式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所谓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指的是“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或配建、筹集(含租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顾名思义,这是一种体现了很强的社会公共服务性的政策性产品,其实与当年的经适房、保障房、公租房等出发点都是相同的,只不过申请入驻这种“公租房”的是创新性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入驻企业应该是“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兴产业;或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并且有一系列严格的审核标准。创新型产业用房属于一种稀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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