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的民法典与环境法的互动

: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定中的民法典与环境法的互动李延荣王小龙关键词:民法典/环境法/互动内容提要: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环境法应以此为契机与民法实现良性互动,发挥各自的理论优势,共同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民法典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环境权的创立、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张、自然资源物权的生态化、环境资源权利交易的市场化以及强化环境侵权的预防机制并扩展损害填补的范围等方面。民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已成为法学界当前关注的焦点。民法是环境法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渊源,当代环境法与民法应功能互补,共同致力于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由于环境问题主要根源于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性,因此传统观念认为环境法属于公法领域,环境问题的解决也相应地主要借助公法手段而忽视私法手段。但是,“政府失灵”、行政成本过高以及相对人缺乏内在激励,都使得这种封闭的调整模式难以奏效。民法一向被认为属于纯粹的私法领域,但其已经从单一的权利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开始强调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为个体行为设定了义务①。这体现了现代立法环境下公法与私法互相融合渗透的趋势。可持续发展战略既是环境资源保护的战略,也应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二者必须有机地结合。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需要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民法从来都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环境法也正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民法向环境法提供成熟的研究工具,环境法向民法注入新的发展理念。二者要在充分的互动中消除部门法之间的争端与分歧,共同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一、环境权的创立民法是权利法,其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权利是民法体系构建的基本逻辑起点[1](P104-111)。民事权利的类型与范围直接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将环境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之中是民法和环境法契合的基础。: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创立环境权的必要性20世纪以来,人类环境不断恶化,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频频发生。面对环境危机,人类除了寻求科技手段之外,也迫切需要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在人权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下,环境权应运而生。所谓环境权,就是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2](P88)。民法的既有权利设置无法满足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是环境权作为独立权利存在的重要依据。首先,传统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和野生动植物等都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作为无主物,对无主物实行先占原则,先占者可以无偿利用,因此向空中排放污染物是合法的,这就产生了“公地的悲剧”。相邻权和地役权是传统民法保护环境的主要手段,但二者都是和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前者更要求不动产间要相邻,即使是与环境保护最为密切的“不可量物侵害”也仍然是以相邻权为基础,这就使得其适用领域极为有限。因为环境侵害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大量发生的环境侵害和土地并无关系,如远距离传输污染、海洋污染和酸雨等。其次,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制度也无法胜任环境保护的要求。人格权中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侵害大多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间接对他人造成侵害,不符合这种条件。此外,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而环境侵害不仅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还会同时损害人们享受优美、舒适的环境的权利,这是一种美学标准,要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人格权理论无法承载的。诚然,传统的民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财产权和人格权也更具包容性,但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是对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使环境保持舒适和优美是其特有的价值追求,这是不可能借助对原有理论的改造来实现的,否则只会破坏民法固有的系统性。因此,环境权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独立权利必须加以确立。(二)环境权在民法中的实现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上的权利,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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