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浅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浅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摘要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关键词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第三人审查义务担保决议担保合同担保效力作者简介:李君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3-02一、问题的提出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1993年《公司法》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明确准许公司为他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不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那么,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章程未规定担保事项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或者章程中对于担保事项的规定而对外提供担保――即本文所讨论的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其效力该如何认定?《公司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模糊性导致了各级法院的裁判立场游离不定,大量类似案例无法得到统一的裁判,严重影响了各级法院裁判的合理性和公信力。学界对此也众说纷坛,争论不休。对此,笔者将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之分析为起点,解析公司越权对外担的效力问题。二、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之分析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在认定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上,应当首先明确如下问题:(一)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其对公司及其内部成员的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公司法》第11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但是否应理解为公司章程仅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虽不赞同公司章程具有完全的对世效力,但是公司章程依法登记后,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可以查阅到章程的相关内容,在知悉章程的情况下应当尊重章程之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对第三人是可以产生一定的效力的,只不过这种效力受到限制。当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公司章程的内容时,公司章程对其有效;而对于善意第三方,不能过分强调其审慎义务,以免过于苛责。(二)第三人的审查义务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第三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否则不能主张自己善意。但是如果对于第三人过于严苛,则会打击其交易积极性,因此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应当界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公司法》、《合同法》等的明示领域,第三人应当谨慎审查。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第三人在于公司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审查公司章程的担保事项,审查决议机关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这是法律明示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若要求第三人对内部决议是否真实、合同当事人是否是越权代理等进行审查,则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三)区分内部决议与对外担保合同在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上,应当正确区分公司内部的担保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内部决议旨在形成法人单方的意思,而对外担保合同是为了形成法人与第三方的合意。根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决议,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是决议被撤销后,公司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并不随之无效,公司不得以违反章程的担保决议无效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内部决议的效力认定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生效要件来认定,且二者的效力没有直接的牵连关系。三、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之分析笔者以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规定为线索,以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为思路,结合公司章程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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