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引发侵权责任和法律救济

微博引发侵权责任和法律救济摘要微博这个新兴的信息传播平台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然而伴随着微博的逐渐普及,各种与微博相关的法律问题逐渐凸显。本文试图通过介绍目前微博引发的侵犯著作权和网络人格权的现实,分析发生侵权现象的原因,提出微博引发的侵权行为的救济模式。关键词微博侵权行为著作权网络人格权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微博侵犯网络人格权诉讼责任模式如何进一步完善?微博涉及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最佳状态,应该是在微博技术发展、被侵权人救济及社会公众利用微博表达自由之间达到一种合理平衡,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网络侵权诉讼责任模式。一、建立与完善微博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在国际上,通过引入“间接侵权”概念来解决高科技环境下以著作权为代表的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是大势所趋。在英美法系中,通过法院判例建立起来的“间接侵权”规则,将间接侵权行为区分为代位侵权和帮助侵权两种。美国法院于1963年“Shapiro”案确立了认定代位侵权的两个标准:一是代位侵权人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而未进行制止;二是代位侵权人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帮助侵权的标准则于1971年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Gershwin出版公司一案中确立:一是“知道”,即帮助侵权者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帮助侵权人引诱,促使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实质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制的系“直接侵权”情形,而第2第3款规制的系“间接侵权”情形,但并未引入“间接侵权”概念,而采用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概念,无法解决微博中大规模跟帖侵权非实名微博用户侵权等情形下网络用户无法找到,也不可能解决被告而与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的现实困境。因此,引入''间接侵权”概念,则无需被侵权人首先找到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后,再将知道或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侵权事态的微博服务提供商一同告上法庭,让其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是可以由被侵权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根据微博服务提供商在侵权事态扩大中起到的是“代位侵权”或“帮助侵权”作用,让其单独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或者在找得到直接侵权网络用户的情况下,选择由网络用户与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这样既解决了上述困境,也增加了被侵权人选择诉讼路径的法律供给,无疑是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二、建立与完善微博服务提供商产品风险责任微博及跟帖服务本身作为个人存储及发布空间无可厚非但考虑到当前博主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微博上发布与他人的共同隐私、肖像及谩骂性留言等信息已成常态化的现实,提供此类网络产品的微博服务提供商理应认识到微博产品作为新生事物的非完善性、作用的双面性及影响的非虚拟性,即产品存在高度风险或不合理的风险,如果其未采取必要的实名制、信用卡申请制、网络分级屏蔽、过滤技术及加大审查力度等配套措施规避产品风险,则该网络产品可能是存在设计缺陷的,微博服务提供商应当适当承担产品风险责任。如果微博服务提供商未在微博产品使用前,在系统或网站的明显位置上刊登相关启事、声明,提醒及警示用户何种行为是侵犯他人网络人格权的行为,并告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则该微博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销售缺陷产品责任;如果未对微博产品运行效果和后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改进,对多次发生侵权的用户和特定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避,防止再次发生,则该微博产品存在跟踪缺陷。存在上述缺陷,微博服务提供商视而不见、消极作为、屡教不改,则可以推定其开发或提供的网络产品存在“引诱侵权”的“放任纵容意图”则其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而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三、建立与完善非实名微博的代位求偿机制实际上,由于微博具有实时信息发布的功能,尤其是名人微博及热门微博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一种信息及评论权威发布的作用,因此微博的发布责任不能仅限于道义自律的责任,而应当上升为法律他律的责任,否则失控与侵害他人造成的后果都将是巨大的。名人微博因实名制还能找到实际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非实名微博往往因找不到实际侵权人且微博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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