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从中国税网搜集的税务筹划案例2

利息支出扣除有技巧:中国税网作者:2005-08-1510:34:5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10%以下)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公式进行筹划:将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代人公式(1),然后与公式(2)计算的结果进行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干脆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已耗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多获得扣除。[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共支付土地价款500万元,开发成本800万元,假设实际应当分摊利息为100万元,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按5%计算)十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500十800)x5%+100=165(万元)如果不能分摊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按10%计算)=(500+800)X10%=130(万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公司应当正确计算分摊利息,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否则将不扣除35万元。换一、种情况,假如该公司实际计算分摊的利息是50万元,则采用公式(1)计算的扣除额为115万元,小于公式(2)计算的结果130万元,这时,只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采取公式(2)计算才可以多扣除15万元。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我们认为,允许扣除的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非按规定核算利息费用的,一律不得扣除。递延纳税的筹划:中国税网作者:2005-08-1209:23:36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从而使企业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因此,无论是针对何税种,只要能够做到合法地递延纳税,对企业都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对于经营规模大,税负较重的企业显得特别重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逐渐认识到递延纳税的意义。增值税递延纳税的方法有多种,这里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希望对读者研究纳税筹划有所启迪。(一)在纳税期限内递延缴纳税法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二)努力增加进项税额延缓纳税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一般纳税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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