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问题之探讨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问题之探讨杨清江(安阳师范学院,河南安阳455002)[摘要】探绘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一大进步。但随着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探望权制度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逐渐暴鰭出来,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足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该文就此问题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家庭伦理、权利义务相统一惊则、世界各国立法悄况以及探望权行使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探望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适当扩大探塑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未成年人享有探望父母或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三是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范圈。[关键词]探望权;主体制度;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立法建议[中国分类号1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330(2010)01-0046-03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6月6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我国首例“隔代情”引发的探望权纠纷。1999年9月11日,彭美华与丈夫艾建军因感情破裂,经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100元至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止,其间孩子上学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费用时,双方平均负担。双方离婚后,由于孩子的祖父母对孙子的频繁探望影响了再婚后彭美华的正常生活,于是,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法院据此作岀判决,孩子的祖父母今后未经原告彭美华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⑴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同时,该案也暴露岀情与法的冲突,涉及到了法律与伦理的关系问题。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深入探讨。二、探望权及其主体制度概述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爱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法上首次规定了探望权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它以法律的形式将探望权固定下来,这既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离异双方矛盾激化,促进了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主体范围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就排除了子女近亲属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笔者认为,该主体范围显然过于狭窄。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权利,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因为探望权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收稿日期]2009-10-20[作者简介]杨淸江(1951-),男,河南林州人,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杲否应该享有探望权针对我国当前发生的越来越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行使探望权的纠纷,而又没有相关法律确立其享有权利,致使法律与伦理间题相冲突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该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理由如下:第一,从探望权的立法目的看,在于满足亲情需要和棵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最终目标。而亲情不能仅仅局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和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对孩子的关爱无疑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在情感和心灵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此时的他们更需要别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而对他们进行关爱和教育的除其父母(其父母往往又忙于各自事业,无暇顾及子女〉外,最好人选只能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了。尤其是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父母被中止探望权或父母丧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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