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经济法类论文支票电子提示法律问题剖析

支票电子提示法律问题剖析摘要: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使中国支票实现了支票的电子提示。从技术角度讲,中国CIS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但从法律角度看,支票的电子提示基本属于“无法对依邛介段。CIS对支票电了提示法律制度的设计,诸如实物支票的法律地位、电了清算信息的法律地位、支票提示当事人的法律概念等多方面存在相当程度的纽:漏。关键词:CIS;电子提示;支票影像;票据截留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83-022007年6月25LI,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正式运行[1],实现了支票全国范围的互通,结束了小国支票只能在同城使用的历史。从技术角度讲,中国支票彫像交换系统具有国际领先水平[2],但从法律角度看,中国支票的全国影像交换基本加于“无法可依邛介段,其所设计的支票电了提示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卜•称《支票影像交换办法》)第2条,支票影像交换是以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将支票影像及其电了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付款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付款或拒付。通过CIS,支票可以实现全国通兑且无须出示实物支票,但并没有使支票发展成为电子支票[3],因为中国CIS制度安排只涉及到支票在银行内部系统的流转环节,客户在票据流通各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并无改变,银行凭以支付的仍然是票据本身[4]。因此,CIS的法律意义其实是实现了传统支票的电了提示。1.实物支票法律地位的尴尬。支票作为冇价证券的一种,它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有价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5]。中国现行《票据法》及有关票据法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确定无疑地、强制性地要求各种票据和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格式、大小、纸张,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提示和付款等,都是针对实物票据原件而言的。尽管《支票影像交换办法》第4条规定,“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但笔者认为,前述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充分,为此,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特别指出,再次修改和完善《票据法》时,应进-步明确票据的无因性,重点解决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截留的法律地位[6]。事实上,影像支票或票据截留的法律地位在中国现行《票据法》上未得到充分的认可,实物支票法律地位受到了严重挑战。首先,《票据法》未赋予影像票据与实物票据冇同等法律效力。如前所述,中国现行《票据法》是基于实物票据而立法的,换言之,《票据法》对彩像票据是否冇效、能否取代实物票据未作任何规定,提入行直接依据影像票据信息核验付款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毕业论文其次,《支票影像交换办法》在立法层而上的效力不及《票据法》。《支票影像交换办法》不过是人民银行以其办公厅的颁布的文件而并非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根据小国《立法法》的规定,其阶位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充其量只能算是-•份规范性文件。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是立法的棊木原则,《支票影像交换办法》对《票据法》确立的票据法律制度的“创新”在立法效力存在重人瑕疵。蝕后,《支票影像交换办法》在适用层面上也存在瑕疵。其一,受发文机关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J255号)的受文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其对票据当事人尤其票据持有人(收款人)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其二,《支票影像交换办法》第3条规定,“经小国人民银行审核,在小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系统参M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系统参与者包括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二显然,支票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等票据当事人并不受《支票影像交换办法》的管辖。综上,支票影像信息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层面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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