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作品著作权与网络信息自由的冲突研究

小说作品著作权与网络信息自由的冲突研究俞振华北上广文网摘要: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经过了几次修改,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带给著作权人所渴望的版权保护;当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被肆意的侵害,现有的著作权法究竟与网络信息自由存在怎样的冲突,是立法的冲突、是文化的冲突甚或是心理的冲突都需要当事人去分析、去解读,这种分析和解读的背后是许许多多著作权人期盼司法公正,而司法能否公正需要我们学理界做更多的思考和研究。关键词:小说作品著作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网络信息自由冲突从1991年6月实施以来,经二次修改完善,从司法实践上来说著作权法已跟不上网络时代的冲击,对于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立法早已不能满足小说著作权人的法律保障,从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来看,仍显不足。当然立法的脚步是不能与网络速度相比较的;著作权法重要的修改工作主要发生在这几年,著作权法对于维护出版市场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随着网络阅读、网络分享的大网络生活时代的到来,小说作品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并且进行恶性修改;小说出版方和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是网络小说作品的出现,许多网络写手都是即兴即作,每天在网上写一些,并未形成完整的作品;这就出现了二个冲突,其一,小说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在网络自由传播;其二,网络小说即兴即作被网络传播后受网络信息自由度高无法认定侵权的问题;这二个冲突即是普遍的也是非常棘手的,司法界和学理界一直试图去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更从社会、文化、经济大的角度去审视,也从微观的法条、心理、传播介质进行分析。一、从著作权法的历次修改看冲突从1990年起草到1991年6月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但一直到2001年,十年间著作权法未经任何的修改,而2001年的修改也并未涉及到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更无法对小说作品在网络上肆意传播的保护了,这主要是互联网的出现仍然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人们在新鲜感和好奇心的驱动下可以在网上泡几天几夜,可以与一个从未谋面的网友谈起恋爱这都是这个时代带给人类的变化,但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说,2001年虽然四大门户应有尽有,网络文学也开始出现和渐入高潮,但是人们更多的是在分享并没有意识到保护,更何况人们乐于把自己写的东西无偿的给人们欣赏,一直到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于出版的介入引导了网络小说著作权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对已出版小说的著作权保护,故2010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中出现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定义,但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数字出版并不发达或者说认识还不够,或者而真正重视和涉足到网络版权问题的是2012年的第三次修改,从修改草案来看主要是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修改;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链接、存储等服务的,由于信息量巨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知道链接、存储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这好比我租给你房子,我能判断你是好人还是坏人吗,也许你没有案底但是你也有可能杀人,但是在过去的著作权立法中,关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审查义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审查义务规定不明,即造成了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中问题不断。例如,多起百度侵权案涉及的问题即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审查义务的这一点。那么这第三次修改明确了这一点,修改草案第69条即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网络信息自由是吸引人们关键所在,试问如果没有处处审查网络的信息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显然也是不正常的不可能,就如同我们不可能要求我们的国家没有犯罪,这必然要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概念:就是网络早已提升到了社会生活的国家政治的经济发展的高度了[1]。二、小说作品著作权与网络信息自由冲突的成因分析小说作品著作权,为什么在过去那么长的时间内没有专门的立法,一直到1991年才有正式的立法,而1991年到2001年间隔十年,主因是我国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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