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

新刑诉法实施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作者:刘英杰|来源:中国检察网|更新时间:2012-8-2722:51:18【字体:小大简繁】210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内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举证责任、鉴定制度、技术侦查措施、讯问活动等。检察技术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部门之一,此次修改主要从四个方面赋予了检察技术部门更广泛的职能,同时也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怎样把握好、履行好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技术部门的职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问题,对我国检察技术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规定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技术工作的意义重大,即解决了长期困扰检察技术工作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简要归纳,新刑诉法直接涉及检察技术工作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种类,其具有一体两面性,在采集、固定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同时具有变造性。新形势下,新刑诉法第48条对于证据种类的分类上作出了调整,明确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个概念。高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合法化,无疑为我们打击犯罪,固定证据链有非常大的帮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对新时期的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从传统的执法理念中走出来,科学执法,专业执法。电子证据的确立,自侦中技侦的合法化要求我们技术人员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若是对电子证据我们还不会操作,那势必会影响办案的效率甚至质量。因此,在人、财、物的保障方面,就需要加大对技术人员基本的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数据恢复检验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增加专业的、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备先进的电子证据取证的常用设备和软件工具,电子证据的获取是电子证据进入证据行列面临的新问题。(二)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新刑诉法第121条、第157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鉴定人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鉴定结果是一种“意见”而非“结论”,对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坚持以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以人为本接受监督为原则的“阳光鉴定”,增强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和加强检验鉴定工作。(三)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新刑诉法第二章第八节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时间、范围、程序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技术侦查合法化,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辅助侦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的优势将显现,同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将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技术侦查措施必将成为检察机关严惩职务犯罪的一大利器,这必将对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技术的运用,特别是效率将会大幅度提高,检察业务将会如虎添翼。(四)首次增加了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新刑诉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两录”工作从部门规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其重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有明显增强。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为检察技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检察技术工作的工作量将大幅上升新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之列;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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