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问题民事责任性质

论产品质量问题民事责任性质[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产品责任问题凸现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因此,文章从区分人身伤害(其中包括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致本人损害与致第三人损害分别予以定性来分析民事责任的性质。[关键词]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10-01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概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具有那些法律特征呢?:第一、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这是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第二、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这一点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性质非常重要;第三、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第四、产品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了不同的规定,除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外,生产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竞合的处理方式。责任竞合是一个法律上无可争议的事实,不管对竞合的性质如何认定,终究要对竞合问题做出规定,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还是折衷。各国对竞合规定不同,但权利人只能享有一种请求权,这一点各国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示了我国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权利。但在处理时,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因为,按照这样一种处理方式,无论从诉讼上还是从实体上,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都要大于依违约进行处理。这一点在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上尤其重要。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处理机制对于责任竞合的损害的正确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实现,分述如下:(一)对于人身伤害的认定,皆属侵权责任,依侵权处对于第三人的人身伤害通过侵权处理是其唯一途径,因为该受害人与产品质量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对于造成本人的人身伤害由于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则有一个责任竞合的问题。应当说,在产品质量致本人的人身伤害当中存在违约,因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依合同法而产生瑕疵担保责任而致人伤害。借助侵权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将更有利于保障债受害人的利益。(二)对于产品质量损害中的精神损害只能依侵权进行救济,不存在与违约的竞合的问题因为,在违约责任中若对精神损害提供救济违背了"可预见性”规则。“如果确立了精神损害的违约救济,将会是当事人在订约时形成极大的风险,从而极不利于保护交易。”因此合同法不应对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三)对于致害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要依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分在处理上法律不应做限制,受害人有自己选择的自由,既可以依侵权救济,也可以违约救济,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利益衡量。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何种方式能实现更大的利益则是不确定的。主要有如下衡量标准:1、诉讼管辖权上的考虑,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不同会在程序上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竞合之下的选择便意味着对管辖权的选择。2•赔偿范围上的权衡,合同的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致害行为的受害人如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可见,受害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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