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救办发〔201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救急难”工作试点方案》(湘救办〔2014〕1号)等文件规定,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常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化医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救急难”工作有序开展,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并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二、基本原则1、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2、城乡统筹原则。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3、有效衔接原则。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4、简便快捷原则。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5、公开公正原则。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三、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低保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为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计生失独家庭、“急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不能提供有效单据或有效原始证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为安全事故产生的医药费用;酗酒、自杀、自残及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的;已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及不孕不育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不属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四、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细化医疗救助政策,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手段,整合医疗救助资源,推进医疗救助城乡统筹。取消临时医疗救助,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突出其在“救急难”工作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重要作用。(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保资助对象为我市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计生失独家庭。对我市特困供养人员、计生失独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家庭成员按适当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二)规范门诊救助日常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由市民政主管部门核发2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卡》。其金额仅用于门诊治疗和购药。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的A类对象患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每年由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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