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公()第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具体如下: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1.申请新装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2.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以上收费范围为110潜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电压等级(千伏)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元/千伏安)0.38/0.223601029035220110110二、临时接电容量费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约定临时用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两年及以下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至三年(含三年)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用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办理。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入为本市电网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本市电网建设和改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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