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丁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全文)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9日讯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8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质检监联(2012)496号),《意见》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改善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内成品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车用汽柴油被誉为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的血脉,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状况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事关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车用汽柴油产品市场供应能力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提升,生产炼油和分销市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国际市场波动、生产成本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整体水平还不高,生产流通环节质量问题不断显现,部分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车用汽柴油与其他燃油混杂销售,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质量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擅自利用化工原料、添加剂兑制、混配“调和汽柴油”,直接扰乱了正常的车用汽柴油市场经营秩序,既不利于完成节能减排,也给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综合整治,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监管和协作配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为车用汽柴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一)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保证的法律责任。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产品质量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生产和销售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柴油,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非法兑制、混配车用汽柴油,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二)切实落实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主动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环境质量等公共权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在发生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科学处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三)切实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责任。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全员质量培训,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全过程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四)建立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加工全过程持续保持质量安全控制的必备条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整改。(五)建立完善成品油出厂检验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或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建立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档案。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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