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不动产几种权界不一致情况处理方式的探讨

关于农村不动产几种权界不一致情况处理方式的探讨柴军【摘要】对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一体化调查测量工作,核心工作内容是调查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等权利情况,并测量相关界址、边长,并计算权利面积。在实际生产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的权界不一致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本文根据岱山县农村不动产调查测量工作中出现的几类宅基地、房屋权利界线和测量界址不一致的问题,结合历史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际情况,探索此几类问题的房地一体调查测量工作开展方法和处理措施,期望对后续工作能够有所促进。【关键词】不动产;权界不一致;权属调查;界址测量【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1.014开展农村房屋、宅基地一体化调查测量工作,使农民的权益依法得到确认和法律保护。该项工作核心工作之一是确定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如坐落、四至界址或空间界线、土地的使用类型等[1]。由于历史原因,往往出现原权利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原有土地证上宗地面积[2],这对于农村房地一体化登记发证工作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本文结合岱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工作经验,主要梳理出4个方面的问题,探索各类情况下的处理方式。1、确定权利范围岱山县农村不动产登记主要以农户持有的合法土地证、建房用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属证明》为权属来源依据,结合农户和村委等现场指界结果,共同确定权利界线范围。实际在工作中,权利界线范围还应考虑建房年份、法定面积、权利变更等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来指导我们开展农村房屋、宅基地一体化调查测量工作。(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由村委会、乡镇出具证明,可按现有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含应拆未拆老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补办建房用地审批(简易程序)手续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中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建房用地手续,之后的在法定面积内补办用地手续;建房用地已审批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对道地范围内的辅助用房未经审批的,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房的,补办建房用地审批(简易程序)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城乡规划法》处置。农民经依法批准宅基地建房,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按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4)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置。2、权利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处理2.1实测面积小于原权利面积。即原权属来源上面的合法面积大于农户实际利用面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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