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商品展销会监管缺位亟待加强

基层反映:商品展销会监管缺位亟待加强今天,好范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商品展销会监管缺位亟待加强》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2010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以52号令废止了《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工商部门不再审批商品展销会登记,举办展销会的门槛降低,各地对展销会的监管缺乏有力手段,举办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涉及展销会的申诉、举报明显增多。一、商品展销会的现状1、主体形式多样,参差不齐。目前举办展销会的主体多样,有社团法人、有企业法人、有个体户。形式多样,有单纯的举办者,也有既是举办者又是销售者的。其中后者多以外来人口居多,往往没有展会规划,经常在街头路边或者租赁场地办展,销售的基本是没有知名度的商品。有的甚至不具备相关销售资格,存在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现象。2、营销手段多样,日趋隐蔽。一是简单的摆摊销售,此类商品一般价格不高,以群众日常生活用品居多。二是先行试用体验而后推荐购买,此类商品一般以医疗器材为主。三是宣传上课,现场不销售,消费者直接付款,展商从外地发货送货上门,此类商品一般以保健品居多。后两种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体,且价格不菲。3、宣传方式多样,混淆视听。目前展销会的宣传方式以横幅、广告短信、宣传彩页、现场演示居多,少数通过现场讲课、播放宣传片、雇佣他人评价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一般涉及价格、成分、产地、质量、效果等方面,其中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成分较多。4、产品质量多样,性能不一。展销会销售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一般现场用于广告演示的商品质量较好,其他商品质量一般,部分商品质量存在瑕疵,不能保障三包期内的正常使用,部分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5、售后态度不一,维权困难。商品销售后,展销举办者、销售者、柜台出租者售后服务态度不一,有的尽量解决,有的推诿扯皮,有的甚至无法联系。由于此类展销会举办者、销售者大多为外来人口,展销会结束后便离开本地,联系沟通困难,而柜台出租者又不愿承担相关责任,造成消费者维权无门。二、原因分析1、举办门槛较低,存在隐蔽性。因展销会不再需要审批登记备案,举办者只要有场地随时可以进行。监管部门日常工作面广量大,加上展销会无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一些大型展销会往往选择在节假日举办,在客观上存在隐蔽性,造成了监管上的时间差,给监管带来了难度。2、持续时间较短,存在流动性。因大部分展销会是外来人举办销售,且举办时间较短,短则1、2天,长则1、2个月,流动性强。商家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往往只注重销售,不注重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因素。更有甚者知假售价,故意逃避法律责任。3、销售对象明确,存在针对性。展销会按照销售产品不同,走的路线不同。销售低端日常用品的,针对家庭主妇的追求便宜的心理,走价格路线;销售医疗机械和保健品的,针对老年人注重保健的心理,走养生路线。这些对象往往缺乏消费知识,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不强。4、出租一方失责,存在随意性。对于出租场地者,现行法律中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无相关义务责任规定,缺乏约束。多数柜台出租者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查验义务,及时将存在问题汇报相关部门,如《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义务。5、管理部门众多,存在间隙性。对于展销会的监管,因展销内容不同,可能涉及公安、工商、城管、食药、卫生等多部门,紧靠一个部门很难对展销会尤其是销售专业性较强的产品的展销会履行好监管职能。各部门之间往往因缺乏联动机制,单一行动,存在有人管、管不好的现象,使展销会缺乏全方位、专业性的监管。三、商品展销会监管的对策及建议1、完善法律,明确约束。应当明确场地出租者的责任义务,如类似《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20条“组织展销会或者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展销会结束或者场地、设施租赁期满后,应当依法承担瑕疵、缺陷产品的质量责任,并可以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应当纳入相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约束力。2、加大宣传,防患未然。应当通过各种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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