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侵权

商标法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抉择》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养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持续有效下面是小学我商标法,供大家参考!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抉择》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抉择》其次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抉择》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养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养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特制定本法。其次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养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说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视才能的组织所操纵,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务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务必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忠诚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坑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识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一致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一致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一致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一致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说明实施操纵、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一致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一致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轻视性的;(七)带有坑骗性,轻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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