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时评公权力是否应容忍公民的谩骂

申论时评:公权力是否应容忍公民的谩骂其实,警方的惩罚并非毫无依据。我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污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他人”固然包括执法者自身在内。但是,网民的质疑也有道理,作为公民私权的保卫力气,公权力的“防卫式”执法,假如缺乏对立法意图的充分考量和“第三方”中立程序的有效保障,就难逃脱打击报复的嫌疑。从立法上看,污辱他人的惩罚设在“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惩罚”一节当中,所爱护的对象明显指向详细的公民权利。本案中,发帖者谩骂的对象并非针对哪个民警,而是发泄式的泛骂,侵害的也不是详细某一位警察的个体权利,而是警察作为抽象执法者的形象。依据这一条款作出惩罚,虽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却缺乏足够的正值性。更关键的是,类似的“防卫式执法”违反了根本的程序正义法则。所谓“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警方既是受害者又是执法主体,缺乏应有的利益躲避机制,受罚的公民在程序上缺乏权利保障,这也正是公众质疑的缘由。限制公民权利必需遵从严格的程序,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更需从严限定,国外一般委任中立司法机关来审查打算,或直接纳入刑法,以保证其公正性以保证其公正性。而我国目前的适用程序较为简便,在一些地方执法环节又缺乏足够监视,因此权力者使用拘留等惩罚手段时随便而轻率,一些地方官员目无法纪,动辄就让警方拘人。近段时间,就连续发生了河南农夫拿乡长茶杯被拘,农妇回骂镇委副书记被拘,此前还有跨省追捕网上“诽谤者”王帅等大事。此类大事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乏力,犯错的风险本钱过低有很大关系。不仅如此,该案还透露出公权的狭隘。现代社会,公权存系的正值性不仅要合法,还要有道德。公共权力的行使也应当秉持善意,执法机关较之一般公民,应有更大的宽容与肚量。一个动辄不能容忍批判与辱骂的政府部门,一个不能宽容对待公民非理性行为的公共权力,很难担当起公民社会善治的重任。所以,面对公民此类过激行为,一个有德性的政府是经得起谩骂,常持审慎和包涵之心,以德报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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