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一。前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这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体现。这些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则是在最近一些年才得到正式承认的。根据传统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只有"人民"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因此,"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是理所当然的事。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开始改变。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带来了新思想和新的概念。随着人权概念在中国的普及,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了传统观念的落后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本文将介绍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防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我们还将介绍在该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过去20年中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这些措施被包括在在大量的法律文件中。这些文件主要有:1.《宪法》。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它的第2章规定了各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还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失职行为行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为为保护人权、禁止酷刑奠定了宪法基础。2.《刑法》。中国刑法于1979年制定,1997年修改。1997年《刑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刑罚与刑---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事责任相适应原则".该法第4章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根据该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249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中的以上这些规定为惩罚实施酷刑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3.《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有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详细的规定。(1)辩护权。该法第4章专门对"辩护与代理"作出了规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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