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百灵网www.beelink.com2008-01-1714:11:00推荐给好友进入百灵社区关键词:外籍个人所得税撰文/业务二部王健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对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的理解新文件,我们对国税函[2007]946号文与以前文件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通过细读国税函[2007]946号文,大家可以发现,新文件的变化之处主要在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在国税函[2007]94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中给出了一个新的外籍董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那么,这个公式与以前文件规定的公式有何差别呢,我们要进行详细的分析。我们首先来解读一下国税发[2004]97号文对于外籍董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对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为使大家更好的理解该文件的规定,我们将上述公式进行详细的分解: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将国税发[2004]97号文的公式做了进一步的分解后,我们这可以这样理解,即对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就以下两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其取得的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部分的含义。2、其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将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公式中“(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部分的含义。通过两个公式分析对比,大家可以看出,国税函[2007]946号文第一条第一款中新公式删除了国税发[2004]97号文公式中的第二部分“(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而仅保留了第一部分“(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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