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5全文定)

桂林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1年5月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桂林市七星、象山、秀峰、叠彩、雁山五个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控制、优化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划根据桂林市城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旅游城市的特点等因素制定。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但对在城市中心区域、商业和娱乐服务业聚集地、人口密集、人流量较大或烟草制品消费能力较强的繁华路段(繁华路段名录见附件),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30米。第六条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按其规模设可办证数量,不作间距限制(具体名录及可办证数量见附件)。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各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200户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超过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如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限制;贯通小区和街道经营的门面,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和小区内间距限制,且计入小区内零售点总量。第八条大专院校内零售点设置按其校区规模设可办证数量,不作间距限制(具体名录及可办证数量见附件)。第九条旅游景区内的零售点受间距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第十条农村5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超过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户数按照门牌号计算。流动人口每超过2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流动人口的数量以当地村委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为准。城市规划区内未完全向城市转型的原农村社区(简称城中村,名录见附件)零售点设置数量参照前款执行,但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毗邻街道的城中村门面,门面朝向城中村内经营的,依照城中村的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城中村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限制;贯通城中村和街道经营的门面,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和城中村内间距限制,且计入城中村内零售点总量。第十一条桂林市汽车站内(包括候车大厅、售票厅、下客区)设零售点不得超过16个,且不作间距限制。桂林市火车站、桂林市火车始发站内(包括候车大厅、站内、站前广场)设零售点各不得超过14个,且不作间距限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一)单一楼层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指经营烟酒、副食品的面积,不包括仓库等作为其它用途的占地面积和经营其他种类商品的占地面积)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二)100个床位以上的宾馆、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合法设立的娱乐场所、合法设立的网吧在固定的场所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三)部队营区、监狱、劳改场内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四)经营卷烟零售业务3年以上的零售点因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而被注销的,在被注销后三个月内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地址申请的。以上第(一)、(二)项仅限设一个零售点,但四星级以上的宾馆在不同区域内可设多个零售点;以上第(一)、(二)、(三)项不作为其他申办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一)违章建筑或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二)中小学校内部及大门外30米范围内;(三)幼儿园、托儿所、少年或儿童活动中心内部;(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场所。第十四条经所在行政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桂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家庭生活困难、有桂林市城区户籍、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残疾人,可优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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