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融资模式会计处理探究

BT项目融资模式会计处理探究【摘要】2011年财政部会计司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对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BT)项目融资业务会计处理进行规定,但存在着一些问题:BT项目融资业务满足条件的规定不够全面;与BT业务相关收入规定和B0T项目混淆;对按照合同收取款项时如何确认收入规定不够明确;关于授予方接收基础设施和分期支付回购款的会计处理没有进行规定。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BT项目融资模式会计处理的建议。【关键词】BT项目融资;会计准则;会计处理:F234文献标识码:A:1004-5937(2014)07-0119-05BT项目融资模式是BOT模式的演变,2008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一移交"方式(即B0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几年来,:BT融资模式在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3年后对BT项目融资模式会计核算的规定第一次出现在财政部会计司2011年1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对BT业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第三个问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于企业采用建设转让方式(即B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处理,是在对财政部2008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个问题BOT业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BT项目融资建设业务应当满足的条件进行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BT项目融资业务:一是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以下简称授予方);二是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三是合同中对所建造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移交的对象、合同总价款及其分期偿还等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二)对B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项目公司的角度,根据项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务不同,其收入确认也有所不同:1•项目公司具有建筑企业资质,承担建造服务。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入。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为金融资产。(三)对BT项目中授予方经济业务处理规定在B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移交基础设施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另外,又规定了BT业务中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关于BT业务处理存在的问题(一)满足BT项目融资业务条件的规定不够全面该解释中满足BT项目融资业务条件规定:“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该条件规定不够全面,因为在实践中,BT项目模式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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