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意见(1月11日)

关于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的处理意见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二○○○年一月十一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工作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建房的用地、建筑面积、限高等标准,在1998年12月31号前以各城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文件为准,其中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私人建房按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期间标准有所改变的,以当时实行的审批标准为准。曾经作过区划调整的区域,以原审批建造时所在区的规定为准。二、区人民政府为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机关,其中1998年12月31日前农村个人使用非耕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为审批机关。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私人建房还应符合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审批制度的规定。三、未经或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建房及超过审批规定擅自多占土地和超面积建房;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或拼建,均属违法行为,均应按本意见进行处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或其违法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1、占据道路影响消防、急救通道等公共安全的;2、占用河道以及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上下水干管的;3、超过审批面积多建形成独立间或未经批准建设附属用房的;4、建新房后应当拆除而未拆的旧房的;5、超标准圈地建围墙的;6、占据河道保护绿地及规划区域公园的;7、占用基本农田的。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农村私人违法建房都应予以拆除,确保保留的,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经“两委四局”从严把关审查批准。六、除第四、五条明确规定必须拆除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外,属当事人可建住宅标准内的未批准先建的房屋,由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的,由市园文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办有关手续,补交规费,确认产权;其余超建部分一律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并对其使用权进行公开处置。七、依法没收的违法建房,其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并由区人民政府(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的,由市园文局)对其房屋使用权实行公开处置,可以拍卖方式进行。原建房人有受让权。起拍底价参照附件。受让人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对受让人按受让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不作安置依据。违法建筑没收后其使用权无人受让的,违法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八、原执行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作出过处罚,但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事人未履行的,应督促其立即履行。拒不履行的,应由原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执行。非法定执行机关作出的处罚以及法定执法机关未依法作出的处罚,应予以撤销,并按本意见重新处理。九、按本意见对违法建筑作出的处理,由各区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公开张榜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十、本处理意见适用于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在杭州市市区建成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案例待本次处理结束后另行研究。199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由各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处理。十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农村私人违法建房,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意见从严进行处理。十二、本意见所指“两委四局”是指市城乡建委、计委、规划局、土管局、园文局、环保局。十三、本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执法,需要办理委托执法手续的,相关执法主体应办理委托手续,并主动配合做好工作。十四、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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