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的几点思考李跃水(东南大学,江苏南京210096)[]TU72323[文献标识码]A[]100228498(2006)1220148202ThinkingofConstructionClosingontheModeofValuationwithBillQuantityofConstructionWorksLIYue2shui(SoutheastUniversity,Nan激ng,激angsu210096,China)目前全国各地已在建设工程中全面深入地推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别是还承包商以报价自主权,使工程价格和市场价值更趋于一致,改变了过去定额计价的诸多弊端,对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起到积极作用。但相对于我国尚不成熟的建筑市场环境,清单计价毕竟还是新生事物,在施行过程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控制过程中,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1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111变更价格确定原则的思考以前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关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确定相对比较明确,按照定额的规定计算即可。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变更工程价格确定的原则一般为: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可以看出,对于第①、②种情况相对来说还容易处理,但对第③种情况中“适当”的变更价格容易产生曲解。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那么变更工程就按照相关的配套消耗量定额来确定价格,这听起来好像挺有道理。但这种方法实质上是把一个工程按两种结算原则来处理,原来未变的工程按清单报价水平进行结算,变更的工程按定额的水平来结算,显然这是违背清单计价的基本精神的,也是违背合同精神的。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第③种变更工程的直接成本(人、材、机费用)可以按定额确定或按实测定(变更新增工程属定额中没有的分项),而管理费和利润应按照清单报价的费率水平来确定。如果承包商认为变更新增的工程确实给其带来额外的费用增加,可以按照索赔的实际损失原则来处理,但承包商必须提出足够证据。即便如此,按国际工程惯例承包商也不会得到高于原清单报价水平的额外利润补偿。112工程量变更涉及到的单价调整问题应该说工程量发生变更涉及到的价格调整在国际工程中已有非常成熟的处理方法,但在我国的某些项目上却时常因此而产生争议。比如工程量变更增加了,业主认为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增加工程量其单价应适当调减;而承包商却坚持认为其原来的单价已经非常低了,增加的工程量必须调增单价,两者观点截然相反。这种现象看起来有点荒唐,但实际上却反映了一些非常本质的问题,市场主体不成熟、非理性报价、缺乏合同意识、合同管理水平不够等。因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必须明确提出工程量变更涉及到的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这样既可以提高承包商报价时的风险意识,又可以适当地避免纠纷。2措施费的调整211措施费调整范围实行清单计价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体性费用与措施费的分离,措施费更要能体现企业实际水平。因此措施费的范围完全由投标人决定,而措施费的报价具有包干性。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2003410110条规定:“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101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这一条款表明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其他适当的[收稿日期]2006208212[作者简介]李跃水(1975—),男,安徽全椒人,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博士生,南京审计学院工程管理系讲师,南京市北圩路77号南京审计学院工程管理系210029,电话:(025)83986505李跃水: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的几点思考2006No.12149因造成承包人措施费的损失可以给予补偿,实质上这给措施费的价格带来较大的弹性,甚至可能使原来措施费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如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更,承包人可以提出调整措施费中的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甚至大型机械进退场、临时设施等费用,这其中有些费用很难准确测定,针对措施费的调整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应明确工程量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约定范围外措施费在结算时不得调整,属承包商报价风险。上述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