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

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本文来自田参军律师新浪博客拒绝主观揣测,还原事实真相——就李某某等被控强奸案与陈枢律师商榷西谚说,“当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了大半个世界。”更何况,有时候,有些真相,天生难以公布于众,注定只能被封存在狭小的密室里。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件,从案发到今天,已经过去将近七个月了。因为具有“名人之后”“未成年”和“轮奸”等等敏感因素,社会舆论一开始就牢牢地聚焦在这个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又因为本案所具有的一定特殊性,尤其是一些案外力量的强势介入,企图翻案使原本清晰的案件逐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于是,各种谣言随风而起,甚嚣尘上。按说,因为要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及被害人的隐私,本案的诸多信息都是不能对外公开的事实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都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尽力保护各涉案人员的相关隐私,尤其作为审判机关的海淀法院,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地向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员讲解相关法律,强调庭审纪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本案的很多信息还是透过不为人知的渠道,一点一滴地不断地向社会渗透。更令人深感遗憾的是,这些被“走私”出来的信息,很快被人或者添油加醋,或者改头换面,或者借尸还魂等等,改造成了谣言,在社会上广泛传播,遗毒深远。还有的人,根本没有掌握任何案件信息,却故意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到处捏造和散布对自己有利的谣言,抹黑对手,混淆视听。现在,一审法院的审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不日即将公开宣判。但与此同时,各路人马的造谣生事也在快马加鞭,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现在,社会上对这个案件的认识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混乱。这种模糊混乱的状态,令大众感到越来越恼火,越来越厌倦。9月14日,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某门户博客中,发表了《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在该文中,陈律师开宗明义地指出,他的写作目的是“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后面的行文中,陈律师却身不由己地偏离了案件事实,情不自禁地进行了大量的假设和揣测。该文一出,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影响,关注本案的人们纷纷围观。然而,除少数人鼓掌喝彩更多的人感到的是不解和困惑。应广大网友的强烈要求,本律师就李某某等被控强奸案与陈律师进行商榷,同时也破例对案件事实进行适度披露,希望通过展示相关证据,击破不实言论,澄清案件事实,真正还原事实真相。鉴于陈律师的文章存在内容冗长,结构松散,逻辑混乱等情况,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本律师对陈律师的多达26项的观点进行概括,提炼出如下几个主要观点,重点与陈律师商榷。一、李某某等是否主动要求嫖娼?陈律师在文中提到,“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晚在李某某在与张某某打电话联系包房的时候,已经明确向张某某提出要安排陪酒。比如同案犯王某在2月22日供述,“在去格落勃(即夜半酒吧)的路上,李某某给格落勃的外联经理张某某打电话,电话的大概意思就是我们几个去你那里玩,有没有地,有没有陪酒得”陈律师说“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引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李某某主动要求张某某安排陪酒的。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进入包房后,李某某问张某某这里有没有陪唱的,有的话给叫几个。”“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时是李某某主动向张某某提议要被害人杨某某出台。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在我回到包房后我曾听见李某某问张某某这个女孩儿(指被害人杨某某)能不能出台,李某某的意思是想把这个女孩儿带走。”由此可见,李某某等当晚去夜半酒吧,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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