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处罚案例分析

处罚案例分析该超限行政处罚案由于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经我们单位法制科讨论后进行处罚已结案,现写出供同行参考,如有不同看法欢迎交流,抛砖引玉,理辩则明。2010年×月×日,×治超站路政人员在检查时遇一超限车冲卡逃避检查,10分钟后在另一检查点被拦截被迫停车。该车停车后继续拒不接受检查,突然倒车撞坏路政车辆,导致车上路政人员受伤。路政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当事人余×刑拘。经调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和营运证上的运输业户为×有限公司×分公司,车辆是余×分期贷款购车,是实际车主。余×被刑事羁押期间,其配偶和儿子在没有其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前去接受处理,缴纳了超限罚款,提走车辆。1、本案应以谁为超限处罚当事人?首先,余×系分期贷款购车,与车辆所有人×分公司签订有分期购车协议,协议里明确了贷款还清前×分公司是保留车辆所有权方,余×负责该车经营和管理、收益等,与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无关,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也为其独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对于赊销贷款车辆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做了免责规定,虽然对行政责任能否免除没有规定,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应比照参考。其次,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除非该分公司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和独立财务,否则不宜将该分公司作为其它组织对待进行处罚。虽然货车营运证上的运输业户也是×分公司,但超限运输承运人与营运资格并无必然联系,应个案具体分析。综上原因,该案应以余×为擅自超限运输当事人进行处罚。2、在对超限车辆采取责令停驶强制措施后,除送达通知书给当事人外,是否应当通知其行驶证上的车辆所有人×分公司?责令停驶为行政强制措施,其行使的实际效果类似扣押。本案中,当事人为分期贷款购车,在没有还清贷款前,×分公司作为保留车辆所有权方,对该车可以主张财产权,路政人员对该车责令停驶,虽然处罚当事人非×分公司,处罚事项对其无需告知,但对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不经告知,就有侵害其合法财产权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里明确了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原则,即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路政人员应该参照这个原则执行。否则,如果当事人因为刑事案件或其他原因长时间不来处理,导致被停驶车辆损坏,×分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对公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返还车辆,赔偿有关损失。这种情况有类似行政诉讼案例,可以参考。3、本案处罚应依据《公路法》还是《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山东省《办法》第37条对当事人逃避超限检查的行为做了单独罚则规定,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每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均应进行分别处理,但对具有因果关系的行政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则显失公正,应按照牵连违法行为处理。《行政处罚法》对牵连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量罚并无明文规定,行政法领域关于牵连的论证基本上都是按照刑法的牵连犯理论,基于行政法和刑法都是公法相通的原理进行讨论的,基本上认同应以重罚吸收轻罚或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来处理。两个罚则,都是罚款,最高处罚额都是3万元,则应按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原则处理,当事人直接实施违法目的为违法超限运输获取非法利益,是其主行为,逃避检查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进行辅助,是从行为。综合考虑其犯意,应对其擅自超限运输的行为作为主行为依据《公路法》进行处罚,将其逃避检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作为自由裁量依据,对其处以罚款。(现在山东省交通厅出台了一个新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与这个有矛盾,该问题比较复杂,有时间单独写出)4、案发时路政人员拨打110报警行为是否可以看做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根据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会[2006]2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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