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法律探讨

企业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法律探讨[摘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存在任何的投标限制。根据目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诸多的投标限制,并非所有投标人均可以参加任何投标活动。文章主要就同一企业在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DB)投标的问题展开梳理、法律分析和探讨。[关键词]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法律探讨[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1421前言《招标投标法》依据??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其中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是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获取的信息或获取信息的途径一致,即信息公平;而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不歧视或者掩护任何一个投标人。而对于有资金占控股地位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方等已具有非常大的信息优势,如参与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显失公平。而从潜在投标人角度考虑,投标人拥有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又可承揽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管理等工作,是否必须两者择一,如何权衡利弊,本文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入手,分析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投标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规避投标风险,并结合实际对类似投标工作提供参考意见。2相关法律规范(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56号令,后经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修改)。143第(2)条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143第(2)条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4)《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142第(2)条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30号令,后经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修改)。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3相关法律规范分析(1)根据第二部分第1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2)根据第二部分第2、4和5条的规定,在施工项目中如果企业为招标项目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不允许参加该施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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