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事实认定与证据固定

浅谈工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证据固定贺言一、商标侵权事实认定的几种方式(一)我们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进行鉴定,并由其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存在“串货”的可能性,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并非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证据。若当事人认为涉案商品是“串货”来的真品,则应给当事人合理期限以提供证据来推翻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可以是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涉案商品与真品具有同一性的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涉案商品为真品的证据。(二)我们有权根据所取证据,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以是否可能造成市场混淆、误认来衡量,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因这种方式认定的法律责任由工商局承担,建议适用于涉案商品与真品的品质、外观、价格等差异明显,来源明显不正当,当事人也承认非真品的案件类型。(三)对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生产经营者并非商标注册人的,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批复》,也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标志的使用已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证据,即可认定为擅自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商标侵权证据固定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除反向假冒案件外,首先要取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含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有些案卷中,标志实物或照片未让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来印证此标志实物或照片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据链存在漏洞,难以证实涉嫌侵权标志的侵权事实。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证据:请当事人或者其他有确认或证明资格的人员、单位,在标志实物、照片或其他复制件上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确认,或者在标志实物、照片粘贴处盖骑缝章或摁骑缝手印。也可采用将标志实物与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或其经营场所一同拍照或录像、进行公证等方式,印证标志实物与当事人相关。在拍照或录像时,宜采用全景式拍摄与局部细化拍摄相结合的方法,用组合照片或镜头,既固定标志实物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突出标志实物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处。照片或录像资料入卷,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时,应注意固定涉案标志与当事人的关系及与他人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之处,确认现场拍照或录像情况。(二)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和图样,也应归入案卷中,以便与侵权标志进行比对,印证侵权事实。认定侵权事实时,应确认被侵权注册商标的注册号。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志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摘要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志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涉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证据或取得该证据的线索,即可认定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事实,无须商标注册人提供未予许可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请商标注册人出具相关证明以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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