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贵州科技厅高新处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信委(工能委):为更好地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发开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对《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第三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实施。(一)企业提交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的项目中,有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当年申请鉴定项目均须提交省科技厅进行技术鉴定。(二)企业提交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的项目中,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全部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提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第四条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为企业组织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鉴定。企业对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鉴定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程序和方式。省科技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第五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一)企业是否属于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二)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三)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否具有推动作用和取得成效。(五)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第六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一)通知鉴定。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企业转请科技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二)提出申请。收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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