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京政办发〔2011〕6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年十二月五日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民政局二O—一年十二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本市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关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及区县设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市及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工商、统计、金融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工作开展情况,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第五条核对机构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核对机构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核对范围和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本市社会救助的,核对机构可对申请人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第七条核对机构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第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信息。(二)市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三)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拥有的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基本信息。(四)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五)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七)市及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信息;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提供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信息。(A)市金融局负责协调本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相关监管部门,协助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信息,并协调北京各银行金融机构查询、提供存款、基金购买等信息。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提供证券相关信息。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协调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查询、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等信息。(九)根据核对工作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息。第九条市核对机构应建立北京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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