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分裂国家法及相关问题

试论《反分裂国家法》及相关问题试论《反分裂国家法》及相关问题一、背景2005年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的第八项议程是表决《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经代表表决,《反分裂国家法》以赞成2896票、弃权2票的结果,高票获得通过。而与此同时,台独势力和国际上的反华势力,也以国际法上民族自决的原则为幌子,试图为台湾独立找到法理上的依据典型如日本学者宗像隆幸在其《行使人民自决权决定台湾前途》一文中称:“台湾与澎湖岛的归属决定权利属于两千三百万的住民。'‘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评析就显得极为必要。二、从历史角度和比较法的角度看《反分裂国家法》从历史上看,19世纪60年代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为了阻止南方11州奴隶主企图脱离美国联邦、谋求独立的活动,林肯总统和共和党政府就及时颁布了《反脱离联邦法》,作为打击分裂势力的法律依据。140多年前新生的美国尚且就有这样强烈的国家意识和立法举措,出于类似的立法意图,身处21世纪的中国没有理由不行使及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2000年6月,加拿大制定了《清晰法》。此法规定:第一,一个省要进行独立“公决",首先在文字上必须清晰表明独立意图,不能用含糊的文字来降低人民对独立后果的认识;第二,在计票问题上简单多数不行,必须绝对多数才有效;第三,文字是否清晰,赞成票是否占绝对多数,只有联邦议会有权决定;第四,即使这两个条件都具备还必须举行联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参加的谈判,有2/3的省份同意才能独立。正如当时的政府间事务部长迪恩所说:“《清晰法》草案的通过,保障了加拿大永远不会在混乱中被分裂。”论文代写可见,世界上许多主要国家的立法历史和现行立法中,都存在着通过立法来打击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统一的实践。由此,我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有先例和有理由的。三、从国际法角度看《反分裂国家法》(一)《反分裂国家法》在国际法上的理论基础1970年的《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而国家主权原则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国际法上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始、当然地拥有平等、独立、领土完整和自卫等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因此,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同台独分裂势力做斗争,我国在国家主权原则的范围内,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有着国际法上坚实的理论基础的。(二)《反分裂国家法》的在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开罗宣言》指出,中、美、英三国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剥夺日本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使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例如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波茨坦公告》实际上是《开罗宣言》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和延伸。三国元首和政府首脑重申必须把这场战争进行到底,日军欲继续抵抗,必将全部毁灭重申台湾、澎湖列岛等必须归还中国。上述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做了明确回答,也同时为我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反分裂国家法》在国际法上的理论支持台湾问题的实质,是我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而两岸所处的内战状态至今尚未结束。因此,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完全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由中国和印度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首次提出后,很快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认同,并反映在一系列多边国际法律文件中,逐渐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不干涉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台湾问题无疑是我国的内政。因此,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为我国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反对外国势力的干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四)《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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