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一、实用艺术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体系,均未有实用艺术品这一概念,也没有对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作出规定。实用艺术品这一概念,来源于《伯尔尼公约》规定。《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美术作品”。第7条第(4)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二十五年。”第2条第(7)款又规定“考虑到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品得到保护。”1992年7月1日,我国声明加入《伯尔尼公约》。但是,当时施行的1990年版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规定,而我国又必须履行《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义务。于是,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针对《伯尔尼公约》,发布实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第一条明确“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这里,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伯尔尼公约》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关于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规定。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的依据。因为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我国没有从立法上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001年,我国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作品给予保护。因此,目前我国关于实用艺术品保护的依据,就是上述《伯尔尼公约》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规定。结合《伯尔尼公约》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保护的特点:1、针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事实上,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不能受到保护。这就造成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国家版权局1998年《关于翻制黑陶工艺美术品是否适用“复制”请示的答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8年5月13日·权司〔1998〕21号)明确“根据《著作权法》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在我国国民和伯尔尼成员国国民之间有所区别,也就是在我国仅对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保护。鉴于此,如果来函中所指的黑陶制品属于中国人创作的实用艺术作品,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如果属于美术作品,则应当依法给予保护。”那么,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如何保护呢?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服装作品)案一审中,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单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故对服装艺术作品的保护,应当可以适用对美术作品的保护规定。”而本案二审,北京高院也以美术作品保护了服装作品。于是有学者认为,这是司法实践为了国外国内的利益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内作品以美术作品保护。可见,中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来保护。而这一观点,可以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美术作品”的解释中得到体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可以采取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两种行为保护实用艺术品,伯尔尼公约没有禁止成员国同时提供两种保护。3、如果实用艺术作品的起源国仅就其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保护,其他同盟成员国也只给予平面和立体设计的那种专门保护,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时,该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享受该国版权法的保护。有观点认为,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品最低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4、《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的,最低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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