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援助不应再由商务部主导

中国对外援助不应再由商务部主导随着中国在世界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原本作为“朋友外交”和“兄弟外交”延伸的中国对外援助,日益被人关注。人们关注的视角,首先是其持续增长的援助规模:2011年首次发布的《中国对外援助白皮书》称,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累计提供对外援助金额2562亿元人民币,其中无偿援助资金1062亿,无息贷款765亿,优惠贷款735亿,2004-2009年中国对外援助资金年平均增长29.4%;而如果根据美中经济安全与审议委员会的数据,中国的对外援助规模则从2002年的5000万美元,膨胀到2007年的250亿美元,总计为4708亿人民币,增长了50倍。可以肯定的是,今天中国对外援助的战略角色,在中国持续增长的海外利益和国际交往扩大中,已经非1970年中国援建坦赞铁路时代可比。中国对外援助活动在大国成长中开始发挥与众不同的独特作用,包括与国际发展委员会成员国(DAC)在同一个领域的激烈模式竞争和同台竞技。---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商务部主导中国对外援助中国作为非DAC体系的发展中国家的最大对外援助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对外援助工作中坚持自身独特风格,创建了中国特色的模式,包括对外援助管理机制。但这个机制最奇怪、并经常引发误判的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体承担组织机构不是外交部,而是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它全权负责中国对外援助政策的制定与援助活动的实施。再从更具体的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中国在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内除了设置非洲处、亚洲处等区域管理处外,还特别设计了质量监督处,这就似乎说明,工程项目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内容。同时这种设置也反映了中国对外援助的特色,即对外援助在以工程项目开展的同时,还要负责援助项目的进展监督与落地验收,基本沿袭了1970年中国援建坦赞铁路时的风格。风格的沿袭代表了对传统有效方式的继承。但关键是,如果进行国际社会横向比较的话,中国的对外援助制度相当于创造了国际社会的“第五种”模式,这样的“特立独行”有必要吗?---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际上的四种模式理论上,国际发展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架构不仅直接影响一个国家对外援助的能力,也显示一个国家对外援助基于政治、经济、外交、地缘战略的偏好,同时还包括一个国家对发展援助理解的认识与判断。从目前国际社会双边发展援助中的援助国对外援助组织框架分析,对外援助制度基本由四种模式组成:一是将国际发展援助事项全部整合在外交部,并由外交部下设区域外交部门统合国际发展援助项目和负责援助实施,如国际发展援助“先锋国家”丹麦、挪威就是这种模式;二是在外交部内设置对外发展援助总司这样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协调贸易、援助与发展等事项,这样的模式被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新西兰、瑞士等国家采用;三是一个国家内阁部级机构负责对外援助政策制定,该部门可以是外交部、可以是国际发展部,但其业务执行则是由一个独立或者半独立的机构专业化负责,采用这样模式的国家有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典、西班牙、比利时等;四是由一个内阁部级部门同时负责制定对外援助政策,和援助事项的执行,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种模式特点不同,对于援助效果的影响也不同。以丹麦为主导的模式,将外交与发展统合,体现了外交对于援助的判断,能够很好地将外交目的与援助捆绑。但其缺陷是,外交人员对于发展援助业务理解和执行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很好地反映援助效果。爱尔兰、意大利等国的模式,理论上重视了外交与援助业务的结合,但由于外交部规模的限制,一般而言,这些国家对外国际发展援助规模有限,并不是主流模式。而援助大国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模式则是一个将政策制定与业务执行分离的模式,该模式最大特色是专业性非常强。著名的国际发展援助机构USAID、AFD、GTZ、激CA雇佣了大量专业人员,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田野作业,丰富了国际发展援助实践,提升了发展援助效果。但该模式存在着政策制定与专业执行部门之间认识理解的偏差矛盾,如美国国务院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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