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沈劳社发〔2006〕10号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国资局(办)、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计生委、工会、残联,24户重点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05〕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一)国有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件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调整劳动关系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安置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改制后留用人员的管理及非留用人员的去向;职工安置费的测算及资金;职工安置的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职工安置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二)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改制后企业继续留用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企业不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对未被改制后企业留用的职工,改制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改制后企业继续留用的职工,改制后企业要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短不少于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留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留用职工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凡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规定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改制企业应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应按规定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2、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因原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3、职工有下列情况的,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个人要求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个人原因长期停产学习、出国等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4、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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