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价值思索

民法法典化价值思索我国《民法典》尚未出台,我们正处于民法法典化过程之中。关于民法法典化,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其中,民法法典化的价值问题尤其重要。之所以这样说,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正确认识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可为民法法典化活动提供必要性方面的支持。问题很明显,如民法法典化活动无价值,或只有很小的价值,那么这项活动就没有必要。其二,科学确定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可为民法法典化活动提供方向。凡是活动均需要方向,以使活动者知道自己正朝哪个方向走,从而判断走得对不对,是否需要纠正。民法法典化活动能否实现其预定目的,能否成为一部真正保护人民私权的法律,这与民法法典化价值的确定关系密切。一、价值和法律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价值是表征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一讲到价值,必然涉及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人即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另一方面是事物即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和属性。”简而言之,所谓价值,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建基于唯物主义哲学,从实证角度阐释了价值的涵义,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应当得到坚持。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其他先进的文化思想,这正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在西方政治学中,“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要的东西,即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人们关于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的观念”。价值既表征关系,又表征意义。就表征关系而言,价值反映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实践活动中人的动机和目的。就表征意义而言,价值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功能和属性,这种功能和属性对人有着某种积极意义。在法学历史上,法律价值备受重视。庞德曾说:“在法律史的各个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者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前述价值原理,对其也完全适用。因此,我们可从两方面把握它。一方面,它体现了人与法律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律所具有的、对人有某种积极意义的功能和属性。法律价值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关于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法学史上曾存在着长期争论。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对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实证主义法学持相对观点,认为世界上没有公认的法律价值观,法律的价值主张只是情感的宣泄。他们认为,由于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群体,因而也就有着各种不同的甚至互不相容的法律价值观,并且这些法律价值观也无法验证。自然法学则持绝对观点,断言存在着永恒的、普遍有效的、可以验证的法律价值,并认为法律价值构成了评价一切法律时所凭借的基础。按照唯物辩证法,法律价值应当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统一。法律价值均具有相对性,它表现为法律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因时代、社会、阶级、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和多元性。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尽管人们的法律价值观念和主张具有鲜明的差异甚至相互对立,但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却总有着某种共同的法律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法律价值标准。承认了法律价值的绝对性,人和人之间就有了合作的可能,而社会也就有了和谐的基础。二、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民法法典化是一种法律现象。确定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既要符合法律价值的一般原理,也要对这种法律现象的自身特性给予充分的考虑。同时,民法法典化是一种立法实践活动,它不但是一个过程,有着明显的步骤,而且还承载着立法者的希望和理想。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可以这样界定:所谓民法法典化的价值,系指民法法典化这种立法活动对我们的有用性和积极意义。将此界定予以分解,并联系我国实际可以看出,民法法典化至少具有4项价值。民法法典化既然属于立法活动,则必然涉及客观见之于主观的问题。民法法典化反映了立法者对社会的认识,这种认识取决于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通过民法法典化,我们得到了法典化的民法,而法典化的民法则对社会自在私权利进行了实定。法典化的民法就是人民的这种私权利得以实定的模型和载体。所以,实定价值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价值。在实定社会自在私权利的同时,民法法典化本身也是对于外界的一种宣示。自历史角度观察,民法法典化的过程无不是彰显正义观念、传播人文思想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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