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开展刑罚执行及被判刑人移管方面的合作,以便被判刑人成功重返社会,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为本条约之目的:一、“移交方”是指在其境内对可能或已经被移管的人员判处刑罚的一方;二、“接收方”是指被判刑人可能或已经被移管至其境内的一方;三、“被判刑人”是指在移交方被法院或法庭判处监禁刑罚的人员。第二条一般规定一、双方承诺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就移管被判刑人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二、双方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接收方境内执行对其所判处的刑罚。第三条中央机关一、双方中央机关将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处理移管请求。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澳大利亚方面系指澳大利亚政府司法部。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三、为本条约之目的,双方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第四条移管的条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对被判刑人据以判处刑罚的行为,根据接收方法律也构成犯罪;(二)被判刑人为接收方公民;在例外情况下,双方可同意放弃此项条件;(三)在提出移管请求时,被判刑人尚未服完的刑期不少于一年;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被判刑人尚需服刑的时间少于一年,双方也可同意移管;(四)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在移交方境内不存在与所涉犯罪或其他犯罪有关的未完结诉讼;(五)移交方、接收方以及被判刑人均同意移管。但任何一方鉴于被判刑人的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认为必要时,可由被判刑人的合法代理人表示同意移管。被判刑人或其合法代理人表示同意移管,包括对返还移管费用条件的同意,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五条移管的决定任何一方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另一方提出的移管请求。第六条通知一、双方均应尽可能将本条约的内容告知被判刑人。二、被判刑人应被书面告知处理其移管申请的进展情况。第七条请求与答复一、被判刑人可依据本条约向任何一方提出移管申请。收到被判刑人移管申请的一方应将该申请书面告知另一方。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移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其是否同意移管请求的决定尽快通知请求方。三、移管的请求与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规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途径递交。第八条所需文件和信息一、移管请求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判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二)对被判刑人的国籍的说明;以及(三)被判刑人被关押的场所。二、如有移管请求,除非任何一方已表示不同意移管,移交方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下列信息和文件:(一)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对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所作的说明,以及关于据以定罪的相关法律的说明;(二)如可行,刑罚的终止日期、被判刑人已服完的刑期,包括审判前羁押的时间;(三)如果已有国家向移交方提出引渡被判刑人的请求,这些请求的详细情况;或者任何已表示有兴趣引渡被判刑人的国家、或移交方认为可能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的详细情况;(四)对被判刑人作出的矫正报告和医疗报告,包括被判刑人在移交方接受治疗的情况,以及将在接收方对其进一步治疗的建议;(五)被判刑人提出移管书面申请的副本。三、接收方应向移交方提供下列信息和文件:(一)关于被判刑人是接收方公民的说明;(二)关于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条件已获满足的说明;以及(三)关于接收方将如何对被判刑人执行所判刑罚的说明或信息。---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在提出移管请求或就是否同意移管作出决定之前,任何一方均应依请求尽可能向对方提供有关文件、说明或信息。第九条被判刑人的同意及核实一、移交方应当确保被判刑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在完全知晓移管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表示同意移管,并以书面声明对此予以确认。表示同意移管的程序适用移交方法律。二、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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