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与中国股份公司桂林分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蒋××与中国××股份公司桂林××分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艺花园】wwllgarden/thread-549105-1-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桂市立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蒋××,女。委托代理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桂林市××路××里×号4-1。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蒋××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即首先由劳动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蒋××未向本院提交全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书面通知,没有举证证实其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因此,原告就其劳动争议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蒋××的起诉。上诉人蒋××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上诉人一审提供了起诉的全部证据。上诉人一审在举证期间提供了全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州县劳动争议申请书收件回执》,收件回执全部内容为:“刘××等74人:本委于2011年8月29日收到你与被申请人中石化桂林××分公司和全州分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条之规定,本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案,对本委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书面收件回执已明确的书面告知了上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上诉人就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一审曲解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是错误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必须先裁后审的必须的前置程序,一审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答辩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先裁后审的程序原则,即先由劳动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蒋××未提交全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书面通知,没有举证证实其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因此,上诉人就其劳动争议事项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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