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教育学习资料

医疗安全教育学习资料(案例资料)1、医院过量使用激光致患儿留疤担责案例介绍:中国法院网讯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市一知名医院超量使用激光治疗儿童胎记引发的诉讼赔偿案作出判决,该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冉冉治疗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悉,这是目前法院处理的首例过量使用激光引起的损害赔偿案。1997年7月出生的冉冉数月大时发现腕部有深褐色巨大斑片,且随年龄增长而扩大,颜色加深。2005年5月,冉冉的家长带他所到徐州一知名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胎记”,遂予“调Q开关YAG激光治疗”,但约1分钟左右时因机器故障而中止治疗。四日后,冉冉家长再次带他来院治疗,双方还签订了《激光美容治疗同意书》。冉冉治疗完毕后被治疗部位的皮肤有轻微渗血,三月后复诊发现治疗区疤痕形成。冉冉家长认为疤痕严重影响了孩子的美观,也将影响到孩子将来的学习、就业和生活,遂要求医院返还手术治疗费1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使用Q开关YAG激光治疗色斑有指征;医方存在的不足:(1)疤痕的形成虽属于激光治疗的常见并发症之一,但本病例不能排除在治疗调控过程中,使患儿接受的实际激光能量偏大;(2)术前告知不全面;(3)术后注意事项交待不够。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医院在为冉冉治疗调控过程中使其接受的实际激光能量偏大,而激光能量偏大与冉冉治疗部分的疤痕形成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医院在为冉冉治疗中还存在术前告知不全面、术后注意事项交待不够等问题。因此,医院应按医疗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2、医院接生过错致新生儿伤残赔偿35万案例介绍:中国法院网讯因医院接生过错,致使新生儿五级伤残。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变更被告为额尔古纳市农牧场)赔偿原告韩某(男,6岁)各项费用35万元人民币。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2000年9月6日,原告韩某之母王某在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分娩期间,由于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围产期的诊疗常规,致使原告韩某出生后反应差,经吸痰刺激后无哭声,呈呻吟状态,面色灰白,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活动欠佳。经CT检查,为双侧脑室少量积血,脑组织缺血性改变。经中华医学会鉴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五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级伤残。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应做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为一级伤残,是针对原告现有状态进行的,其中并未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故被告应按五级伤残对原告进行赔偿。考虑原告韩某是在出生时受到的损害,现年6周年,年龄较小,且为终身残疾。故被告按9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较为合适。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3、食道异物误诊马虎医院担责案例介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中国法院网讯12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治疗过程中未发现食道异物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医疗费、陪护费等合计1.14万余元。原告陈某诉称,原告因误吞塑料异物到被告医院就诊,因被告误诊,未及时发现并取出异物,致原告高烧不退、不能进食,致原告二次手术,靠鼻饲管喂养40天,给原告的家长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5279.66元。被告辩称,原告的食道异物是因家长监护不当造成的,此后果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另外,食道异物取出需要做手术,手术损害后果不是医疗过错造成的,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05年2月,原告陈某到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会厌炎、食道异物待查?入院后医院为原告行“脓肿切开术”,但术后原告高烧不退、不进食、口吐血丝、颈部活动受限。后原告转至南京儿童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食道异物”,后进行手术治疗,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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