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

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英文标题】OnthePerfectionoftheLegislationontheFoodSafetyCriminalResponsibilityYangXiuying(LawSchool,China激liangUniversity,Hangzhou,Zhe激ang310018)【标题注释】基金项目:本文是笔者主持的浙江省200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课题“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NX05ZF01)。【作者】杨秀英【作者简介】杨秀英(1956-),女,黑龙江鹤岗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经济刑法学。浙江杭州310018【内容提要】针对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缺失,提出应完善与食品安全预警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食品许可证制度相应的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婴幼儿食品,并足以危害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独立设罪。【摘要题】立法研究【英文摘要】Tocounterthelackofcriminalprotectiontothefoodsafety,it'ssuggestedtoperfect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systemthatcorrespondstothefoodsafetyearlywarningsystem,thedefectiveproductionrecallingsystemandfoodpermitsystem.Theonewhoproducesorsellsthefoodfortheinfantsandbabies,whichdoesnotconformtothenationalqualitystandardandisdegectiveenoughtocausedamagetothehealthandlife,shouldbechargedwithindependentcrime.【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立法/建议foodsafety/criminalresponsibility/legislation/suggestion:D926.13文献标识码:A:1008-6951(2007)05-0186-04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大量的不安全食品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刑法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功能。特别是在全球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下,各国纷纷出台各项制度和措施来保护食品安全,有些制度和措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然而如何建立与完善和这些制度、措施相适应的刑法保护措施,则是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一、建立与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相应的刑事规制缺陷食品召回是发达国家保护食品安全的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有停止生产、召回缺陷食品的义务。对于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虽然我国没有明确的立法予以确认,但相关规定中对这一制度是采取肯定态度的,而且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我国首次确认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后,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必将很快予以确立。这必然涉及生产者、经营者如违背缺陷食品召回义务构成犯罪的,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刑法理论,当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若不履行而发生严重危害结果,就构成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时销毁、停止销售和召回可疑食品的积极行为,曾作为刑罚裁量时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起到积极的控制作用。但是,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刑法理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缺陷食品召回义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已构成犯罪,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扩大),是生产者、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不应属从宽处罚的情节,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应追究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区别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第一,当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是自己发现的,也可能是接到有关部门的通报,即先行行为还没有构成犯罪),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采取措施召回不安全食品,由此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相关的罪名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行为人在明明发现了不安全食品、食品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后,对其所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却不采取相应防止措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故意心理;客观上因其不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而导致食品中毒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结果发生,已具备了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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